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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如黃浦江兩岸進行的世博會拆遷。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
如果拆遷安置房取得房權,并且沒有規定限制對外出售,或者限制轉讓的期限已滿,這樣的拆遷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沒什么區別,這樣的安置房可以買賣。
1、安置房可否買賣主要是看土地證性質是國有還是集體,是否能上市交易;能上市的是可以買的,不能上市交易則是小產權房,不適合買賣。由于是拆遷戶安置房是政府補貼給當事人的,所以必需是當事人才能辦到房產證,一般都比較長時間才能辦下來。拆遷戶安置房要5年才能上市交易的,故要5年之后才能過戶而且要補完國有地稅;如果你一定要的話較好找個律師給你合同約定。
2、拆遷戶安置房相對商品房要便宜點,但是有一定的風險。過戶的費用和商品房過戶費用一樣,但是要補完國有地稅,這個在交易的時候可以約定由賣方來交。
3、如果要想辦理購房貸款,必須要有安置房當事人出面,其它人不能代款。
現金市面上掛牌的拆遷安置房,往往是沒有取得產證,或者是剛剛取得產證,按規定5年內限制轉讓的房子。安置房買賣的風險很大,甚至沒有保障的。
尚未去得產證的拆遷安置房,按《物權法》規定,房屋屬于不動產,不動產產權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為準,沒有登記備案的,除法律特殊規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權法上的產權效力。也就是說此類安置房還沒有取得安全產權,對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簽訂附生效的買賣合同,期間風險也甚大。如:沒有產權證的拆遷安置房,或者產權證但5年內限制轉讓的拆遷安置房,從簽訂合同到將來辦理產權轉移的時間漫長,不確定因素多,可能會出現潛在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1、家庭成員內部可能對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有異議,萬一協商不成,可能每部起訴到法院解決,最終確定的合法權益人是誰還無法確定;
2、無產權的拆遷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證;
3、因交易時間漫長,房價變動可能性發,果如出售方為謀取更大利益,將房屋房價賣給他人,并在可以過戶交易時先行過戶給他人,那么購買方就很實現購房母的了,只能主張債權了;
4、在購買房等待過戶的漫長時間內,也有可能發生因出售方自身債務糾紛,導致房屋被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拆遷安置房買賣的相關事宜,希望大家通過這些內容的了解,對自己購房情況進行定位,避免不合法交易的產生,造成個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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